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 公屋居民關愛會 ( 簡稱 : 關愛會)
英文名稱: Tenant of Public Housing Care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 : 本會
第二條
宗旨、運作方式、目的
宗 旨: 團結互愛,守望相助,尊崇法制,熱愛家庭,一心一意為會員服務。
運作方式: 以非牟利方式為會員進行救助、服務,及組織各類有益於團結友愛之活動。
目 的: 團結基層群眾,共建和諧社區,努力為會員改善生活現狀,爭取生存權益、社會地位及政府福利。
第三條
會址
深水埗青山道147-149號安寧大廈地下2-3號舖及1樓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注冊會員資格
一、 公屋居民的定義:
1. 居於公屋者(包括租改置);或
2. 輪候公屋者;或
3. 有自住房但家庭成員有公屋需求並正在申請者。
二、 認可本會章程並自願申請入會,真實填寫個人資料並經本會駐地辦事處批准即可成為本會註冊會員。本會實施免費會員制。
三、 註冊會員可申請退會。
四、 註冊會員必須為年滿 18 歲的香港居民。
第二條
注冊會員權利
一、 註冊會員可向本會申請救助,具體核批手續及金額由董事會決定。
二、 註冊會員享受本會普惠福利。
三、 如有普惠事項不能涵蓋所有註冊會員時,應在相应的標準下先後有序分配。
第三條
註冊會員義務本會註冊會員應具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促進會務發展,提出有益建議和意見。
三、 不做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 妥善保管註冊會員證,不得對外轉借。若註冊會員證遺失,必須辦理補領會員證手續。
第四條
註冊會員除名
註冊會員有以下行為之一並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利予以除名,除名程序由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董事會追認,除名後所享註冊會員福利即刻終止:
一、拒絕執行董事會及理事會的決議並公開發表反對言論及/或阻礙及/或煽動其他註冊會員拒絕執行董事會及理事會決議者;
二、有嚴重及/或故意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及/或造成惡劣影響者;
三、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及/或虛假事項。
第三章 架構
第一條
組織架構
一、 本會最高決策機關為本會董事會。
二、 本會制定政策機關為本會董事會。
三、 本會管理機關為本會理事會。
第二條
董事會
本會董事會的職責為:制定本會相關重大政策。
一、 本會董事會成員由九人或以上組成,每屆任期四年。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開會法定人數為最少五名董事,參會者過半數表決通過有效。如有需要,董事會主席可隨時召開董事會。
二、 本會董事會主席及副主席以及本會理事會會長及副會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三、 本會董事會設常務副主席及副主席各一人或若干人,常務董事或董事若干人。
四、 本會設榮譽主席若干人,由董事會決定。
五、 本會設永遠榮譽主席若干人,只有擔任過並已卸任的董事會主席才享有此榮譽。
六、 本會設永遠榮譽會長若干人,只有擔任過並已卸任的理事會會長或監事長才享有此榮譽。
七、 本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
八、 董事會任命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負責本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 董事會內設多個委員會,按分工履行責任。
第三條
理事會
本會理事會職責: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決議決定,負責管理本會會務工作及人事安排,制定工作計劃並執行,批准各辦事處報告,指導及組織各辦事處開展各類活動,依董事會授權審批日常經費。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及財務情況。
一、 本會設理事會。
二、 理事會屆期同董事會。
三、 理事會設會長一名,設副會長及理事各若干名。
四、理事會議每季度至少一次,按理事會職責設置議題,參會過半數表決通過有效。如有需要,會長可隨時召開理事會。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和用途
一、本會經費來源為公共機構、私人機構或個人之合法捐贈及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二、本會經費用途主要為註冊會員福利與救助,及運營。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解散
一、 本會之解散,必須由超過二分之一之出席董事通過,並說明理由。
二、 解散本會後,相關財產及財務由董事會全權處理。
第二條
解釋和修改
一、 本會章程之修改和補充由董事會決定。
二、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於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