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 公屋居民關愛會 (簡稱:關愛會)
英文名稱: Tenant of Public Housing Care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 本會
第二條
宗旨、運作方式、目的
宗 旨:團結互愛,守望相助,尊崇法制,熱愛家庭。本會不依附任何政治組織,一心一意為會員服務。運作方式:以非牟利方式為會員家庭進行救助、服務,及組織各類有益於團結友愛之活動。
目 的:團結基層群眾,共建和諧社區,努力為會員改善生活現狀,爭取生存權益、社會地位、政府福利及伸張公平正義。
第三條
會址
九龍灣常悅道9號企業廣場1期2座16樓02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會員資格
一、公屋居民的定義 :
1.居於公屋者(包括租改置);
2.輪候公屋者;或
3.有自住房但家庭成員有公屋需求並正在申請者。
二、認可本會章程及附上之(或不時修改或更新或增減)會員守則並自願申請入會,真實填寫個人資料並經本會及本會董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
本會註冊會員。本會實施免費會員制。
三、註冊會員可申請退會。
四、本會成員以家庭為單位(泛指在同一處居住的家庭成員)。註冊會員必須年滿18歲以上。
五、註冊會員身份不得轉讓,但同一家庭成員申請及在獲本會批准後成為註冊會員後可允許替換。為保持與本會之間的恒常聯繫,如註冊會員及家庭成員更改聯繫方式,須及時告知。
六、 若註冊會員證遺失,必須辦理補領會員證手續。
第二條
會員權利
一、註冊會員將獲贈一份面值為 10 萬 港元 的人身意外保障(詳見註冊會員人身意外保障細則)。
二、註冊會員可向本會申請救助(詳見註冊會員申請救助細則)。
三、註冊會員享受本會普惠福利,秉承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四、註冊會員有向本會董事會和理事會投訴的權利。
五、註冊會員有向本會提出工作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六、如有普惠事項不能涵蓋所有註冊會員時,應在相同的標準下以成功入會先後有序分配。重大普惠事項的實施辦法可經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七、註冊會員有權享用本會的各項公開資源及福利,不可利用本會資源做其他目的使用。
八、本會保護註冊會員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的隱私權,未經授權不可洩露其他註冊會員或其家庭成員的個人註冊資料。
第三條
註冊會員義務
本會註冊會員應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註冊會員守則,執行註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與註冊會員建立互信合作關係,促進會務發展。
三、提出有益建議和意見。
四、不做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五、妥善保管註冊會員證,不得對外轉借。
六、註冊會員確保其家庭成員遵守上述事項。
第四條
註冊會員除名註冊會員有以下行為之一並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利予以除名,除名程序由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註冊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除名後所享註冊會員福利即刻終止。
一、拒絕執行註冊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及或公開發表反對言論及或阻礙及或煽動其他註冊會員及或家庭成員拒絕執行註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
二、有嚴重及或故意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及或造成惡劣影響者;
三、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及或虛假事項。
第三章 架構
第一條
組織架構
一、 本會制定政策及管理機關為本會董事會。
二、 本會監督及審查機關為本會理事會。
三、 本會最高決策機關為本會註冊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條
董事會
本會董事會的職責為:制定本會長遠政策;即時政策;計劃及發展會務;
籌集資金;理順及決定本會財務運作;批准救助、活動事項;向註冊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年度計劃、經費預算及工作、財務報告;任命各辦事處負責人
及聘用工作人員;領導和指導總幹事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常務副主席及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分別負責部分事務。無條件執行註冊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一、本會董事會成員由五人以上組成,首屆董事會由創辦人、資助人、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第二屆開始由董事會及理事會共同推薦,經註冊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換屆,換屆延時不得超過一年。
二、本會董事會主席即本會會長,由全體董事選舉產生。
三、本會董事會設常務副主席及副主席各一人或若干人,常務董事或董事若干人。
四、本會設榮譽主席一人或若干人,榮譽會長若干人,由董事會議決定並列席會員代表大會。
五、本會設永遠會長一人或若干人,只有卸任董事會主席才享有此榮譽。
六、本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理事長兼任。
七、董事會任命總幹事一名,負責本會的日常管理,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的秘書長。
第三條
理事會
本會理事會職責:對董事會的政策、決定及日常管理情況、財務使用情況等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審計,並有權對董事會提出修正意見及制止建議。當其意見和建議不被董事會採納時,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召開特別註冊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以表決結果超過出席註冊會員半數通過。董事會及理事會無條件執行註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一、理事會成員及理事組成:理事來自於捐助者和本會各社區辦事處及會員代表。
二、理事會屆期同董事會。
三、理事會議每年至少一次,按理事會職責設置議題,參會過半數表決通過有效。
四、理事會理事長由董事會監事長擔任,設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
五、批准個別董事會成員的增補和退任,並於日後註冊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六、審查註冊會員資格,決定勸退註冊會員及註冊會員除名,註冊會員除名需經註冊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七、提議召開特別註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重大之決議。
第四條
註冊會員代表大會
註冊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決策機關,代表全體註冊會員之意志,所作決定及決議具有不可更改性,正常情況每年一次,其職責為:本會董事會
換屆時,新一屆董事會需在註冊會員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理事會依同;
批准修改章程;批准及追認董事會成員、理事會成員及本年度或上年度個別增補的董事及理事;
批准董事會、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批准追認理事會提交的會員除名決定;
根據理事會臨時決議,可召開特別註冊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事關全體會員的重大事項。
一、註冊會員代表的產生:
1.首先由理事會報董事會批准該屆或該次註冊會員代表大會的總體名額。
2.將全體註冊會員代表名額按各辦事處註冊會員數額的比例分配至各辦事處。
3.註冊會員代表大會的註冊會員代表由各辦事處所轄區的註冊會員自願報名互選產生,或經與會註冊會員同意抽籤產生,各辦事處必須以公告形式通知轄區內註冊會員,以公平自願為原則。
二、註冊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
註冊會員代表大會對報告、決議、決定的表決有三種形式:
1. 無記名投票,包括:舉手,鼓掌。
2. 以超過半數為通過。
3. 大會秘書長決定通過形式及辦法。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
一、 公共機構、私人機構或個人之合法捐贈;
二、 舉辦活動之收益與盈餘;
三、 其他經註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一切收入;
四、 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代任董事會及或理事會成員因故未能履行職務或不能視事時,授權其合法代任人代理其職務。
第二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必須由超過三分之二之註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說明理由。
二、解散本會之會議,出席註冊會員必須超過全體註冊會員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三,否則不能召開會議。
三、解散本會後,相關財產及財務必須捐獻公益社福機構。
第三條
解釋和修改
一、本會章程如有未善之處,由註冊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或制定補充規則實行。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註冊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本關愛會對所有註冊會員提供港幣10萬元的人身意外保障。賠償範圍如下:
身故 |
10 萬元 |
永久植物人 |
10 萬元 |
半身不遂 |
8 萬元 |
眼睛 1 只失去或 100%視力受損 |
5 萬元 |
眼睛 2 只失去或 100%視力受損 |
10 萬元 |
耳朵失去 |
3 萬元 |
半身不遂 |
8 萬元 |
眼睛 1 只失去或 100%視力受損 |
5 萬元 |
眼睛 2 只失去或 100%視力受損 |
10 萬元 |
耳朵失去 |
3 萬元 |
單手失去或永久傷殘(由肩膀至手指) |
5 萬元 |
雙手失去或永久傷殘(由肩膀至手指) |
10 萬元 |
半截手失去或永久傷殘(由前臂至手指) |
4 萬元 |
手掌失去或永久傷殘 |
3 萬元 |
拇指失去或永久傷殘 |
2.5 萬元 |
食指失去或永久傷殘 |
2 萬元 |
中指失去或永久傷殘 |
1.5 萬元 |
無名指失去或永久傷殘 |
1 萬元 |
尾指失去或永久傷殘 |
5 千元 |
單腳失去或永久傷殘(由大腿至腳趾) |
5 萬元 |
雙腳失去或永久傷殘(由大腿至腳趾) |
10 萬元 |